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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流动人口就业用工管理暂行辦法26日施行

日期:2015-12-21(原创文章,禁止转载)

贵阳流动人口就业用工管理暂行办法26日施行

《贵阳市流动人口就业和用工管理暂行办法》26日起施行

找工作请出示居住证

4月22日,记者从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會保障局获悉,《贵阳市流动人口就业和用工管理暂行办法》已出台,并于4月26日起施行。

《办法》适用于贵阳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营非企业(统称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口和流动人口劳动就业的管理。而《办法》中所指的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到其他县(市、区)居住的公民。户籍为本市城区但在本市其他城区流动居住的人员除外。

流动人口符合条件可享受社保、职业培训补贴

其中《办法》规定,对持有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可免费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规定范围内提供的就业服务,按规定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职业资格证书考试、执业资格考试和登记。

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口时,应当要求流动人口出示居住证。流动人口居住6个月以上并就业的,必须向辖区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口后,必须在用工之日起30日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和社會保险登记。

登记失业的流动人口,可在常住地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企业录用登记失业的流动人口,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自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可按规定享受一定的职业培训补贴。

通过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的流动人口中的就业困难人员,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保补贴。

企业(单位)新增岗位招用流动人口中的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交纳社會保险费,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保补贴。

持居住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可享受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培训等公共就业服务;按规定还享受社會保险待遇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口时,不得以报名费、资料费、表格费、培训费、服装费等名义向求职者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流动人口收取就业保证金、抵押金(物);不得扣押流动人口的身份证、居住证、计划生育证、学历或职业资格证等个人证件。

流动人口可投诉用人单位不公

用人单位与流动人口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包括劳动者死亡、退休),应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15日内持劳动者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证明上需有用人单位的公章、劳动者本人的签字及手印)、贵阳市社會保险缴费花名册到原备案的人力资源社會保障部门办理员工减少劳动用工备案变更手续。

流动人口对用人单位违反人力资源社會保障法律、法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流动人口可推荐代表投诉。人力资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门,对流动人口反映的用人单位违反人力资源社會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人力资源中介机构、劳务公司未详细记录流动人口的基本信息,未按规定报送流动人口相关资料的,其用工年审书面审查或年度资质审验不予合格。

建筑劳务公司因拖欠工资等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由用工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负责牵头解决。本办法实施前已招用流动人口,而未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的用人单位,应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为流动人口补办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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